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暂行规程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为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根据《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等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设置校企合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和第三方评价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相应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三月和九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进行。第三方评价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寒暑假进行。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十天,将拟上会议题送交各位委员,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会议议题。

第五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提前7天告之委员,委员因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必须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会议完成以下事项:

(一)审议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实习方案及计划,讨论学生实习岗位意向。

(四)听取并审议校企技术合作情况,讨论技术服务合作意向。

(五)商议校企技术培训和其他培训合作事项。

(六)讨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事宜。

(七)审议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完成以下事项: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情况报告。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等方面情况报告。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报告并讨论共建师资和企业技术队伍事宜。

(四)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五)审议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完成以下事项:

(一)审议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院开设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年度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等事宜。

(三)听取学院当年毕业生人数、专业情况,商议学生就业岗位等事项。

(四)审议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委员会会议完成以下事项: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第三方评价工作报告。

(二)审议年度第三方评价工作方案。

(三)确定每次项目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审议评价报告。

(四)审议第三方评价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处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处设在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根据董事会议的决定起草董事会文件;负责董事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董事会与学院及学院内有关部门之间、董事会与董事单位及各董事之间、学院与董事单位及各董事之间的联络和有关通讯工作。

(三)根据董事会、董事及董事单位的提议和建议整理董事会议议案,提交董事会领导及有关会议审议。

(四)负责来院董事和董事单位代表的接待工作。

(五)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人士解释董事会章程,介绍董事会工作情况。

(六)负责董事会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

(七)编印董事会会刊并寄送各董事和董事单位,及时向董事介绍学院发展及改革进展和董事会工作情况。

(八)编撰董事会年鉴,负责董事会文件的整理归档和汇编。

三、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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