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1-06-03 点击数: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作为二级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应当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二级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二级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

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应与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不少于5包含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二级学院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二级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在编在岗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二级学院符合委员条件的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本学院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2届。

院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应多于委员人数的2/3。

第九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的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秘书由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每学年累计三次未全程参加会议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二级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二级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二)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院学术分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维护院学术分委员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院学术分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下列事项应当提交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校、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下列事项应当由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三)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学校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下列事项必要时由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科研重大平台、项目的申报推荐

(三)学校、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调查取证,并提供调查结果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向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假;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或个人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通过。

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也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若在异议期内有异议,院学术分委员会委托秘书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异议期结束后立即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如果专门工作组的处理结果与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决定一致,则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结论;如果专门工作组的处理结果与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则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诉人如对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形成由主任委员签发的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二级学院整体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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