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2-20 点击数: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的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征求本人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 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

(一)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二)入伍高校新生持已经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到我校招生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我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加盖学校公章,一份学校备案,一份入伍新生保管。

(三)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为每班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并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期限到校并缴纳学杂费,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一)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在校生每学年开始两个月内进行学年注册,各二级学院核实本单位学生学籍状态,由教务处对在校学生的学籍进行网上学年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

(二)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考核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不合格,参加补考。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办法。

(一)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

(二)综合实践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等)成绩评定:指导教师对每位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报告进行初评,并写出评语,然后由答辩评分小组按五级制确定其成绩。

(三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体育教学部门和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由体育教学部门予以评定。

(四)参加学校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和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部分项目可免修,成绩由体育教学部门会同有关代表队教练予以评定。

(五)军事训练课的考核由军事教官会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实际表现客观的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 对考试考核中作弊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考核首次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考试考核作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学生须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考核纪律。考试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有毕业学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须持规定的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等)。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考核成绩持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查阅、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二)缓考学生须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核认定,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但可参加毕业学期补考。

第十六条 考试考核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选或改选);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前两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学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往届毕业生补考和在校生期末补考时间一致。补考者应提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予留级。体育课、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一)学生因留级,已在读学年的学费不退还。

(二)学生留级到下一年级,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一学期有二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由二级学院下达《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二)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应予退学的。

(八)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调整专业申请表》(见附件4),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二)在校生转学,需要转学者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方可办理。省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见附件5)一式4份。同时需附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省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转入、转出高校的公示出来。以上材料均需一式4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跨省转学的,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上签署意见,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教育厅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厅网站公布备案结果。同时,对由外省转入我校,而我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广东省教育厅将不予以备案。

(四)对经教育厅备案的转学结果,由我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未经备案的,我校将不能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五)准予转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学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入伍离校前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入伍离校申请表》(见附件6),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退伍学生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见附件7),因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开具“休学证明”并由学生本人保管,复学时将“休学证明”交回教务处。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离校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交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校医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来校复查。经学校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同意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8),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大一入伍新生复员后编入当年新生班级,大二入伍学生编入当年大二班级。如果入伍学生复员后不能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学籍。

(四)休学期满超过两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经二级学院提交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其本人。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一学年考核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予复学的。

(四)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癫痫、麻风等疾病的。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无故不到校、也不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两周的。

(八)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的学生。

以上予以取消学籍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要填写《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9)。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务处审核后,转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行文上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二)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学生退学后,须在一周内离开学校。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校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活动和日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50学时的,给予退学处分并取消学籍。教务处每月负责统计学生旷课情况并将统计结果告知二级学院。学生所有处分均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考勤由任课教师或集体活动组织者负责检查、记载。

(四)学生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四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审批;超过四周的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或校医的诊断证明。病假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对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或校医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的,应向批准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以向毕业时的二级学院申请回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结业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具备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出具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需在地级市以上报刊发表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9年秋学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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