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包括: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校、系、班干部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时间满一年以上。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各级学生干部的15%,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以担任最高职务为准;各级学生干部的参考名额,班级学生干部为每班8名,系级学生干部为每个系100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履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尽的义务;品行端正,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强,学生威信高,未受过任何违纪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工作积极,以身作则,热爱集体,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乐于奉献,大胆创新,有显著实绩。

第七条  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学业成绩单科无不及格现象。

第八条  综合测评分在本班的前30%之内。

第九条  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党、团和学校、学院行政处分者;

   (三)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四)学业单科成绩存在不及格情况;

   (五)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

   (六)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讨论不予评奖者。

 

第三章  评审方法

第十条  采取下级民主评议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评审方法。

(一)下级民主评议实施方法: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提出候选人,并广泛征求全体同学意见后上报学生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上级考评实施方法: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或指导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评优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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