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30 点击数:

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培养学生成为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党的教育方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体现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从严治校的原则。

第三条  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四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可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被处以行政拘留释放者,给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对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产者,除退还赃款赃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第二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不论价值,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贪污、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哄抢、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被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作案提供情报及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九)作案价值虽不大,但情节恶劣者,可加重处分。

第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并给予下列处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 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及后果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打人或打群架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有提供他人违纪信息的义务,如不提供或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本身也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对酗酒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将酒水带入宿舍或教学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尚未造成后果而有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酒后滋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以“同乡”、“同宗”名义成立组织,并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 对于该类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对于利用该类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涉及违法犯罪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在校内存放或玩麻将、色子、九牌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任何商业活动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向不具备法律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以及严禁租用非法运营车辆,违者将给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私刻公章或私自伪造公章者,一经查处,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等以任何方式、手段和牌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许可,男女互串者,一经查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耍流氓行为,情节轻微,又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用威胁、恐吓或其它手段强行找恋爱对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异性间在公共场所有不雅行为者,给以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涂写或勾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品行不端或侵犯他人人身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威胁或恐吓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阻碍或影响管理人员执行校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彻夜未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下列文明公德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冲插、拥挤队列、扰乱饭堂、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二)穿拖鞋或只穿背心、短裤上课和进入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而不听劝阻者。

(三)学习、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教室内喧哗、吵闹、下棋、打扑克、吹奏乐器、大声播放收音机、玩电脑游戏,以及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活动者。

(四)在办公楼、教室、图书馆、宿舍等建筑物内打球、溜冰、用脚踏墙,用球掷墙或违章张贴等污损环境者。

(五)随地吐痰、乱倒水和饭菜、乱丢瓜果皮核等杂物,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者。

(六)在校内违章使用摩托车者。

(七)上课迟到,携带早餐进入教室、图书馆者。

第二十二条  对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私接电源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使用违章电器未造成后果,收缴所用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私接电源,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接电源,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向法院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四)私改电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19学时的,由系部给予通报批评,如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60学时及以上的,按照教务处《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或其它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其违纪考试课程成绩以“0”分计算(加注“违纪”字样),取消一次重考重修资格,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受同等处分。

(三)替他人答卷或请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校期间,累计作弊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弊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参加国家、省教育厅以及各种考试机构举办的各类考试,有作弊和违纪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应按本实施办法从严处理。

(六)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学生作弊事实材料和处理意见)交教务处审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办理。

(七)凡因作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接到处理文件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迅速离校。

第二十六条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非法传销;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

(三)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的;

(四)销售伪劣产品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七)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一学期累计10学时以上的;

(八)在客户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到娱乐场所从事“三陪”的;

(十一)在勤工俭学中,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大学生形象的,以及其他违反勤工俭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在各项评优评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者,一经查实,除取消所获奖项外,并给予其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九)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转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二)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三)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四)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五)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六)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七)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八)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就业工作中行贿的;

(二)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三)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假材料的;

(四)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或者利用欺骗手段获得就业协议书致使有关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

(六)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七)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

(八)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一级处分。

(一)态度恶劣或妨碍工作人员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三)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四)在校外违纪,破坏学院声誉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六) 违纪后提供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者。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者。

第三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之内再次因违纪需处分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按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自修(课程表上未做明确安排)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违者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军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军训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教官指令,顶撞教官或与教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审报权限

第四十一条 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各系办公会议决定,各系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院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凡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由系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由学生处学生工作例会或教务处审议决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对党和政府现有方针、法令、政策明显抵触和反对,并有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两个系部以上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系与审核部门复议后,意见仍未能统一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四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持异议,学院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相关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以下两种种: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保留意见或在处分决定起5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申诉,学院应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申诉人。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凡各类学生处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各系必须在学生处分决定下发之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家长并确认。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可于每学期末向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并附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由系部根据学生本人表现给予评议并决定是否给予撤销处分。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

(一)处分满一年的或者是不满一年但有突出表现的;

(二)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或者补考通过者;

第五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予撤销处分:

(一)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撤销处分;

(二)凡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不得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在学习期满离校时先按结业处理,待离校后经过一年工作考察,根据本人表现在其所在单位意见,再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院学生待遇,该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离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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