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0-01-13 点击数: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发展,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和科研氛围,努力实现我院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主要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为学院的建设提供学术参考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院有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兼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咨询和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九条  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条  对各系部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评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奖,参与评定院内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校外推荐学院的优秀人才。评议学院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国家级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仲裁学院内部学术方面的争议。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我院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提供学院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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